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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红线意识兜底最严生态保护制度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朱峰 2016/6/30 15:16:17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仅被赋予了“关系民生福祉和民族未来”的新内涵,也被提升到贯穿我国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国家战略层面。继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之后,日前,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又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倒逼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要达到《意见》提出的“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的总体要求,首先需要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这一点对于推动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而言至关重要。 我国的生态环境包含内容广泛,山、水、林、田、湖对应不同主管部门,长期存在制度藩篱和“九龙治水”的尴尬。《意见》由九部门共同制定发布,其中明确了“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正是有意扭转此前的管理现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在红线管控目标设置、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与有关法规标准、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的衔接,共同实现生态红线管控的目标。 我们知道,生态红线一旦落地,就要成为硬性约束,使之发挥出强有力的约束作用。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拴住野蛮增长的欲望,就必须让约束机制为生态红线设定严格的标准。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具体落实上,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提高红线划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基础理论研究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因为,生物圈是一个复杂的生命体,湖泊是大地的眼睛、森林是地球的肺、湿地是地球的肾等比喻形象地描绘了各种生态系统对生物圈的价值。面对生物圈价值,在划定生态红线时,要明确生态红线定位,确定生态红线划定体现的是最低保护要求还是最优保护方案。如果是以底线概念为主导,生物圈中的精华部分都可独立划分出来。如果坚持最优方案,需要综合分析现状,设计生态廊道,构建有利于各个生态系统间物质、能量和信息流动的完整体系。最优方案能够使各生态系统保持联系,更符合自然规律。 其次,要明确划定生态红线的松紧原则和管控措施。鉴于目前公众对生态系统的了解并不深入,红线范围宜松不宜紧。红线内区域面积太小,生态一旦被破坏,损失可能无法弥补。因此,红线区域内面积可以略宽,留下弹性空间,未来可以动态调整。就一个区域而言,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最好呈纺锤形,高度开发和应严格保护的部分位于两端,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中间的主要部分维持农业生产生活现状。理论上分析,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偏远山区的原住民自愿外迁,事实上降低了守住生态红线的压力。目前,很多地方正在划定生态红线,需要正确领会工作内涵,只有各类区域始终保持合适比例,才能呈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和谐局面。 再次,及时回应生态红线划定后能否守得住的质疑。目前,一些人认为,生态红线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成为未来开发的阻力。这种误解亟待澄清。划定生态红线,可以看作是对工业发展历程的一次全面反思。过去在规划县域经济时,信奉“无工不富”,几乎村村点火,大面积废田建厂,导致土地利用比例失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而事实上,如果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布局合理,工业占地并不会过多。 最后,在红线的表述上,《意见》指出,根据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持自然本底、保障生态系统完整和稳定性等要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所以,具体而言,要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当然,确保红线切实发挥“禁止触碰”的作用,还需要相关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才能实现。 (作者: 王瑞红) (编辑: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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