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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学会林业科普奖奖励办法(试行)

媒体:原创  作者:郭正福
专业号:郭正福 2012/5/21 15:33:15

江西省林学会林业科普奖奖励办法(试行)

200984 江西省林学会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表彰在林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林业科普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林业科普事业的发展,江西省林学会特设立江西省林学会林业科普奖(以下简称科普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奖是经省科协批准面向江西全省的林业科普奖。科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开展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三条 科普奖面向全省,每2年评选1次,奖励优秀的林业科普作品以及在林业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凡在林业科普创作、科普传播以及支持科普事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纳入评奖范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科普工作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科普奖的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积极从事林业科普创作,创作出优秀的林业科普作品(含科普著作、科普摄影、科普挂图、科普网页、科普展品、科普影视作品等)。科普作品概念准确、完整,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实用性、趣味性,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繁荣林业科普创作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林业科普宣传活动(包括科普报告、科普展览、科技培训、科技竞赛等)。活动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组织严密、参与面广,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传播林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以及先进的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支持林业科普事业,为促进林业科普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六条 科普奖由以下单位负责初评并择优推荐申报:

1、省林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

2、省林业厅各直属单位;

3、各设区市林业局、市林学会;

4、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5、其他相关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七条 申报科普奖应按规定填写科普奖申报书,附相应的材料、照片或录像等。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江西省林学会办公室推荐。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八条 省林学会办公室组建科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名。委员应热心科普工作、了解科普发展态势、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奖成果须超过评审会半数以上(含半数)评委通过方为有效。评审结果报江西省林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科普奖设林业科普优秀作品、林业科普先进个人和林业科普集体三个奖项,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视筹集的资金额而定。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条 获奖项目授奖前在江西省林业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清项目名称和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如需保密,请注明),并提供有关的证据。凡不按本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获奖产生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所涉及到的项目不实有虚假。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所涉及到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不同异议的处理

实质性异议由江西省林学会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在异议期内负责核实处理,并报江西省林学会办公室备案。异议期满后20天为异议处理期,如在处理期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本次获奖资格。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已获得国家、省级科林业科普奖的,不得再申报科普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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