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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需把法律之剑打磨更亮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朱峰 2016/10/27 15:38:27

  10月10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江苏特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5名涉案人员遍布全国10省23个市,其中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判处相应罚金。(据10月11日《法制日报》)

        据检察机关公诉,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等非法捕捉、贩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以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游隼、猕猴、网纹蟒等野生动物,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对该案一审判决适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而且按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可称是重拳出击。

        近年来,许多地方明显加大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如河南大学生闫啸天非法猎捕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判刑10年半;再如“东洞庭湖毒杀濒危鸟类案”,主犯何建强获刑12年。以上宣判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然而,伤害野生动物尤其是非法捕捉、贩卖野生鸟类仍然屡禁不止。今年国庆节期间,环保志愿者在河北唐山及天津两地发现2万多米的捕鸟大网,解救活鸟近3000只,挂网死鸟多达5000余只,满地都是腐烂的死鸟,许多属国家二级保护及“三有”动物。国家林业局已派出督查组督办此案,目前已有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留。

        野生动物频受伤害的现实警示,需把法律之剑打磨得更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显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降低了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适用《刑法》的门槛,这是一种有力震慑,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须对伤害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坚决、果断亮剑。

        笔者以为,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还需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普法“扫盲”。不少非法捕鸟者对捕捉、伤害野生鸟类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甚至浑然不知,竟然就是个法盲。如徐州法院审理的案子,涉案罪犯多为80后、90后,文化程度都较高,还有在校大学生,但无一人知晓所贩卖的野生动物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对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的严重责任及后果也是稀里糊涂,模糊不清。再如河南“掏鸟案”涉案人虽是大学生,但对燕隼属二级保护动物“一头雾水”。这折射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亟待强化宣传及法制教育,增强公众法律意识,让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深入人心。同时要加强野生动物知识宣传,在我国,列入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名目繁多、数量庞大,仅鸟类就有数百种,公众很难分得清,不知情难免就会糊里糊涂犯法,这方面的宣传不能滞后。

        二是依法铲除贩卖野生动物的利益链。伤害野生动物案屡见不鲜,根本原因是受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形成了捕捉、买卖、宰杀野生动物的“一条龙”经营,每个环节都有利可图,尤其猎捕的野生鸟最终归属是进餐馆,被吃掉。没有杀戮就没有买卖。保护野生动物既要依法打击猎捕者,堵源头,也要“斩尾巴”、断财路,严厉查处经营野味的地下餐馆。目前对野味餐馆的依法惩处力度明显不够,一些公开或隐蔽经营野生动物食材的饭店,被执法部门发现后通常只是罚款或封店,鲜见有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可见亟待强化法律惩戒强度与力度。

 
(作者: 晓音)        (编辑: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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