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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遭蚕食 生态游待规范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朱峰 2015/10/20 9:20:26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返璞归真、回归自然越来越成为人们新的时尚追求。自然保护区珍贵的自然遗产、优美的自然景观、丰富的自然资源,越来越成为人们放松身心、休闲度假的良好场所,因而备受青睐。从报纸、网络等媒体上看,自然保护区被非法旅游开发活动蚕食的现象相当普遍。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有土地所有权、管护职能无法有效行使的情况下,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依托自然保护区内山村窝铺,不经规划和审批,擅自开展或变相开展生态旅游的现象已经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而旅游设施的建设和大量游客的进入,势必会对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环境造成影响。 自然保护区因其独特的生物多样性造就了天然的丰富优美的自然景观,可以说是人类最后的自然遗产,也是人类宝贵的财富和精神家园。由于我国大多数自然保护区是抢救性划建,区内不论是核心区、缓冲区,还是实验区,仍有大量的村庄存在,而绝大多数保护区也未取得林权、地权,无法实现封闭管理,一些乡村以及一些经济实体依托这些山村窝铺开展的自然景观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活动应运而生。 有的村庄利用村落自然环境开展以“生态民俗村”为主题的生态旅游;有的是开发者与当地乡村、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将村落耕地、破旧房屋变更承包购置,开展生态旅游。另外,不少保护区内也存在一些在划建之前由旅游、文物等部门管理的生态旅游项目。而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这些旅游项目存在于自然保护区不同功能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02年,国家环保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建设部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中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而现在不少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就出现了开展民俗旅游活动,很多实验区的旅游活动也没有履行审批程序。在2015年5月环保部、国家林业局等10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然而,面对自然保护区内出现的盲目随意、混乱无序、无规划、无自然资源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旅游活动,由于大多数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均为国有或集体所有,保护区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管护权,加上自然保护区相关法规对此类违反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只凭督促教育无法实现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的生态旅游,更是与法律精神、与自然保护区建立的目的和意义完全相悖。 如何规范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行为,已经成为自然保护区管理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生态保护中不可小觑的问题。为了避免多年努力取得的保护果实受到破坏,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平衡,为人类永续发展留下宝贵资源,各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以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保护区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 一是从法律法规上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非法旅游活动如何处罚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执法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旅游活动进行清理。 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将实验区旅游资源权属统一划归自然保护区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标准,以加强监管。 三是对实验区内旅游活动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是依托实验区旅游实体,将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居民迁移至旅游区内,并提供就业岗位,让他们成为自然资源的受益者,实现保护和发展的统一。 五是加大自然保护区执法力度,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森林派出所,将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委托森林公安部门执行。 六是加强问责追责机制,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未经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相关部门擅自批准实施的,严格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对提升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协调解决保护与发展矛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未雨绸缪,及早谋划,让自然资源开发合理有序,防止自然资源遭破坏,以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切实保护好珍贵的自然资源。 (作者: 王春 支福) (编辑: 杨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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