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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能依赖于人的自律行为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朱峰 2016/8/9 14:47:33

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惨剧,事件致1死1伤。目前,野生动物园已被责令停业并配合联合调查组对事发原因进行调查,受伤的游客正在医院进行治疗。7月25日,延庆区园林绿化局新闻发言人也表示,网传伤人老虎被处死为谣言,目前,包括伤人老虎在内,动物园的所有老虎均已被关回虎舍。游客在园区内一死一伤,对于责任到底在谁?相关讨论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热议。

根据当日监控视频显示,在园区自驾游车道上,一年轻女子从轿车副驾驶位置下车走到驾驶员一边,驾驶员打开车门,两人开始对话。突然,一只老虎猛地从该女子身后扑过来,女子回头的瞬间被老虎咬住并迅速向后拖拽,驾驶员见状立即下车营救,随后后座一位女子也冲下车去营救。 不可否认,关于在危险区不应该下车,这也是一项常识,不管游客因为何种原因(生气吵架或是单纯认为环境安全)而贸然从车里跑出来,游客自己总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后果,动物园至少不会是全责。

但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提供园区内自驾游服务的同时,确应尽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显然,园区防范危险发生的措施还不够到位,动物园在管理上仍存在一定的疏漏。加上此前该园已经发生过多起猛兽伤人事件,园方仍未能充分认识其服务中存在的缺陷,予以停止提供或改进此类服务,这恐怕与园区自驾游的刺激感更能吸引消费者,为园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无关系。

尽管报道称当事游客进入园区前签订过相关责任书,其中明确规定自驾入园要锁好车门窗,严禁下车。那么,老虎伤人事件是否就应该由擅自下车的游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至少在法律专家看来,并非如此。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张起淮分析称,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在游客违规下车遭袭这起悲剧中,伤、亡者本身存在很大过错,但是动物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园方以广播或路标的形式进行了安全提示,并与游客签订了责任书,然而园方并不能全部免责。毕竟管理不能依赖于游客的自律行为,尤其是在极有可能付出生命代价的情况下。何况,园方与游客所签订的相关“免责”条款还有可能会误导园内工作人员,认为出现意外与动物园方面没有关系,从而疏于管理。

“在老虎出没的险境中,普通车辆本身就不是安全的掩护体。”正如有关专家分析,游客驾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比如车辆失控发生撞击使得车窗破损、发动机故障又遭遇手机断电、游客身体突发疾病开门求助等等,都有可能使得游客暴露在老虎的攻击范围内。

一个系统的安全运行,必须留出余地。作为管理方,动物园应该意识到这样的游园项目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应该对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充分考量并严防死守,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显然,园方对一些特殊情况考虑得不够,也就是在安全管理上缺少余地,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未能提供安全余地。运营和管理上有很多细节、很多学问,可惜园方没能做得更好。 (作者: 温雅莉) (编辑: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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