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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

媒体:原创  作者:江西林业科技
专业号:江西林业科技 2015/1/6 21:48:29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省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四川省林业厅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和国家森林认证“对森林经营单位或从事林产品生产或加工、流通等相关企业或机构进行的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食品,是指来自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具有生态、安全、优质、营养特性的食用林产品,包括山地水果、干果、木本油料、林产香辛料、森林蔬菜、森林饮品、林源中药材、菌类等。

森林食品基地,是指具有森林小气候特征,森林生态环境优良、产地周围较大范围内森林覆盖率高、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维持自身生态平衡和可持续生产能力,经专门机构认定的用于生产森林食品的产地。

森林食品产地环境,是指森林食品生长地的环境,包括产地森林覆盖率,森林健康度,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和空气、土壤、灌溉水等环境。

第三条 四川省林业厅成立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负责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省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食品基地组织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四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林企事业单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协会、家庭林场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请。

第五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截止日期按当年通知执行。

第六条 申报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森林食品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 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林权明确。已投产的山地水果、干果、木本油料、林产香辛料等产地面积1000亩以上,森林蔬菜、森林饮品、林源中药材、菌类及其他食用林产品产地面积500亩以上。

3. 产地环境质量应满足《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的要求,基地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与主要交通干线的直线距离1公里以上;基地边界外延1.5公里范围内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产地及周围符合森林健康等级的森林面积达80%以上,无不健康等级;产地生物多样性等级达到一般等级以上。土壤、灌溉水、空气等环境质量指标和检测方法符合《森林食品 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1678—2006)的要求。

4. 初级产品质量达到《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产品质量的要求,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检测指标和检测方法符合《森林食品 质量安全通则》(LY/T1777—2008)的要求。

5. 能按照《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要求组织生产,制定了生产技术规程,有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

6. 建立并实施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监控措施,有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等,且符合《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申报书格式参见附件1。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质量检测: 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基地土壤、灌溉水等产地环境质量和初级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条 现场核查: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质量检测合格的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意见。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标准参见附件2。

第十一条 评议认定:省认定委员会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对申报基地进行评议认定。通过评议认定的基地,在四川林业网(http://scly.gov.cn)上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认定委员会正式公布,并颁发“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

未通过认定的基地,由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二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证书有效期三年。获证单位可在其基地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上使用证书和标识。

第四章  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监督审查由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一次。监督审查内容包括基地产地环境、初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森林食品基地证书、标识使用是否规范等。

第十四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获证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基地管理,实行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

第十五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认定委员会撤销其“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1.产地环境或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基地未按《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组织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审查的;

4. 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将证书、标识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5.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

第十六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应当申请复认。申请复认的基地若申报主体、基地所在位置、面积等均无变化,认定有效期内严格按照《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产地环境质量及生产的初级产品质量在各级监督抽查、例行监测中均合格,只须报送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现场核查意见及3年来基地生产经营记录档案等材料,可免测初级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逾期未申请复认或复认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认定证书和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参与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森林食品基地认定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

附件:1.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

2.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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